浅论想象竞合犯/郭山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9:13   浏览:9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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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想象竞合犯

郭山珉


[内容摘要] 想象竞合犯系罪数理论中一个极具实践价值,又存在诸多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本文试就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行为、处罚原则、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进行探讨,以便从理论上正确的理解、掌握,这对犯罪的准确定性和进行处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关键词] 想象竞合犯 想象数罪 一行为 处罚原则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它是与实际的数罪相对而言的。想象竞合犯在很多国家均由刑事立法明文加以规定,我国刑法虽对其未加规定,但因想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故在罪论上予以重视,是十分重要的。笔者就刑法基本理论,结合司法实践中案例,探讨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处断等方面问题。首先,笔者先述一个自己承办的案例与大家探讨。
2003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单某某、袁某某等7人经事前预谋,由朱、单、袁三人从南京东站爬上装载生铁块的一列货物列车,等列车开出后,三人用手机通知在镇江的王某某、郭某某、许某某、崔某某到事先约好的地点接应从车上掀盗的生铁,当晚10时许,列车运行至镇江至丹阳站区间,朱三人将事先码好堆在车帮上的生铁块掀下车,致使刚好另一条线上交会的旅客列车的多节车厢玻璃和空调发电车油箱、阀门、液示仪等被生铁块击中损害,造成该次旅客列车紧急停车近3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盗窃的生铁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犯罪团伙构成两个罪,一是盗窃罪,另一是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三种意见:只构成了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该案就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行为,其行为又触犯数罪名。最终法院也以盗窃罪对上述涉案人员均作有罪判决。实际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涉及较多,争论也较大,有必要从法理上予以探讨明示,指导办案实践。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一行为、本质
(一)何谓想象竞合犯
国外又有人就想象竞合犯称为观念的竞合,[1]其要件一是一行为,二是触犯数个罪名。日本刑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罚。”瑞士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一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重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同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术语,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2]
我国刑法总则中虽没有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中的“一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评价想象竞合犯的核心首先要弄清“一个行为”的确切含义。关于这个问题,各国刑法理论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
一是自然行为说。此说认为所谓适合于数个构成要件的一个行为,应当在事物的自然观察上其行为是“单一的”,而且是“同一的”。如果不是自然观察上的一行为,就是数行为。如甲同时同地用嘴侮辱他人,用手伤害他人,就应看成两个行为。
二是社会行为说。此说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的见解来判断行为的个数。人在社会环境中的各种举动,必须对社会有意义时,才能看成是行为。所谓一个行为,也就是在社会观察上的一个犯罪意思活动。如甲以数个殴打行为重伤乙,就社会观察而言,甲只有一个意思活动,故构成一个行为。
三是犯罪行为说。此说以犯意个数作为衡量行为个数的标准。基于一个犯罪而实施的行为即为“一个行为”,基于数个犯意而实施的行为即为“数个行为”。如甲基于一个犯意而杀害数人的数个行为,就是一个行为。
四是法律行为说(又称构成要件行为说)。此说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次数作为衡量行为个数的标准。一次符合为一行为,数次符合为数行为。但在数次符合的情况下,若行为完全重迭,仍不失为一行为。如一枪击毙两人,两次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杀人行为完全重迭,故仍系一个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不妥之处。前两者在“自然”、“社会”方面标准模糊,第三者与连续犯混为一谈,第四者则以“完全重迭”为依据,难免有自相矛盾之感,由此笔者认为,所谓“一个行为”,就是指基于一个犯意(故意或过失所实施的动作的全体)。至于是基于单一的犯意,还是概括的故意,在所不问。凡基于一个犯意而实施的一个(组)动作为“一行为”,如开一枪打死两个人,即使基于概括的犯意而实施的包含了数个自然行为的“一所为”,仍不失为“一行为”,因为该数个自然行为间互有联络关系。如共犯基于共同的或概括的故意,同时同地分头实施的行为。总之,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一行为”,必须把“自然行为说”和“社会行为说”结合起来考察,方为合理。
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把包含了一个动作和数个动作的一个行为而触犯了数罪名的情况当作想象竞合犯处理的案例很多;把包含了数行为的“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当作想象竞合犯处理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笔者认为,要正确划清“一所为”与“数行为”的界限,还必须掌握构成“一所为”的三个标准:一是系基于一个犯意;二是“一所为”所包含的数行为必须是在同时同地实施;三是数行为的重要部分相互重迭或者数行为完全重迭(从自然和社会相结合的角度观察)。

(三) 想象竞合犯的本质
如何认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观点):
1. 实质一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质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
3、折衷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认为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3]
4.法条竞合说。此说认为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认为想象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4]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这是因为,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二、同种数罪能否构成想象竞合犯
在同种数罪名能否构成想象竞合犯的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当然是触犯数罪名,是同种数罪。”[5]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 想象竞合犯的定义只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并没讲明须触犯异种的数罪名,理应包括同种数罪名在内。
(2) 被害法益的个数不限于同种或异种,只要受到一次侵害便触犯一罪,一行为数次侵害同一法益,理应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3) 从符合构成要件的次数来说,一次符合就是触犯一罪名,数次符合就是触犯数罪名,不能因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相同而有差别。
(4) 同种的数罪名和异种的数罪名,只是数个罪名的不同表现形式,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我国台湾学者翁国梁也提出“学者有承认异种类之想象竞合犯而否认有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之存在者-----余则以为不然,盖被害法益之个数,并不限于同种或异种”。[6]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异种类的想象的数罪,才能构成想象竞合犯。因此,想象竞合犯只存在一种形式,就是一行为触犯数个异罪名,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 从罪名上来说,只有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是数罪名。数个相同的罪名,即使侵犯不同被害人的法益,仍然只是一个罪名,因而谈不到想象的竞合犯。
(2) 从实际意义上来说,承认想象竞合犯的目的在于:在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解决应按哪一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问题。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在确定行为的罪名上不发生任何疑问,因而不把它作为想象的竞合犯,对审判工作也没有任何实际影响。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识是片面的,实践中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错误的。
首先,如前所述,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的数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那么在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前提之下,各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实际上均相互重合,只是直接客体数量和范围的增加,而这一量上的变化不足以影响罪质,可为一罪构成完全概括,只用一个罪名就可以完整评价,故同种罪名仍为一罪。
其次,即使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对司法实践也并无裨益。如行为人故意一枪打死三人,对三个故意杀人罪如何从一重?因而,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不但对司法实践毫无意义,反而徒增困扰。
再次,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可能导致重罪轻判,造成罪责刑无法达到一致,如行为人故意用枪击伤三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如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罚,只对重伤他人的结果进行评价,而其他两轻伤结果则忽略不计,这显然造成罪刑严重不一致,枉纵了犯罪人,对受害人也极不公平。而若按一罪处理,则可综合评价,将致三人受伤的事实作为情节考虑,则可做到罪责刑平衡。
台湾学者从法益说出发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立论有据,但由于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的基础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因而,这一理论只能从一个侧面给我们一些启发,开阔一下刑法基础理论的视野,有益学术百家争鸣的氛围,却无法运用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来。
因此,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三、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形,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特别是当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然而二者毕竟有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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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
  收费的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机动车停放收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三、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下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配套停车场所的收费;
  2、入城口停车场的收费;
  3、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停车场的收费;
  4、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配建的专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以及住宅小区内道路上用标志、标线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所的收费。鼓励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配套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机动车,确需收费的,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三)专业停车场和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属于竞争性行业的配套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其中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服务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所,可以不收费。
  五、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区别不同地段、不同时段,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的停车费,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见附件2)基础上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按补偿合理经营成本并依法纳税,在不超过同类地段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标准的原则下确定。
  (四)为缓解西湖风景区内道路交通压力,鼓励自驾车游客通过换乘进入景区,旅游集散中心对换乘小型车辆实行免费停放,同时景区内部分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在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及双休日期间实行上浮(见附件3)。
  六、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公共停车场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二)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属公共资源,由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实施经营。
  (三)住宅小区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实施停车收费的,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并征得各区政府停车管理相关机构和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七、停车场所经营者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承担的职责:
  (一)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公开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四)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
  (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六)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作为对进出车辆收取停车费的依据。(七)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停车场所管理的规定。
  八、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
  (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确认和公示制度。
  1、实行政府定价的市区道路、西湖风景区内具体停车场所的停车泊位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确定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公布。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所,入城口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确需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所,其具体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公布。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收费前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实行停车场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室内停车库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五)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进入公共停车场所(包括各类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停车场)、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库(场)停车不超过10分钟的;
  2、进入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5分钟的;
  3、进入住宅小区内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不超过2个小时的;4、军车(含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六)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公安、建设、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本市有关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doc

  杭州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所等级及范围:
  一级地段停车场所范围: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亻叔路、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北至环城北路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
  二级地段停车场所范围:一级地段停车场所范围以外,东至绍兴路、环城东路,南至望江路,西至玉泉路、玉古路、学院路,北至文三路、文晖路、上塘路、松艮路区域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
  三级地段停车场所范围:一、二级地段停车场所范围以外的所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
附件2
  杭州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一、缺乏竞争、具有垄断性质的和确需收费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所,入城口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法被强制拖离车辆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附件2.doc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file/upload/2622/2005914-0295.doc
附件3.doc
http://www.hangzhou.gov.cn/main/file/upload/2622/2005914-171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9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就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在对方国内举办各种文化活动,介绍各自文化,如戏剧演出、音乐会、展览、播放影片及各种报告会;
  2.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政府文化代表团(3—4人)访问塞内加尔;
  3.中方派艺术团访问塞内加尔(15人);
  4.中方每年在塞内加尔举办工艺品展览;
  5.双方交换考古和保护历史文物古迹的资料;
  6.中方于一九九0年参加达喀尔国际图书博览会,随展二人;
  7.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相互交换书刊资料,中方向塞大区文化中心赠送图书,提供适当物资援助(具体待定);
  8.双方为版权机构的合作建立基础,以便开展他们之间的交流。

 二、新闻
  9.双方根据一九八七年八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加强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

 三、青年、体育
  10.中方派武术和乒乓球教练各一名赴塞任教,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1.中方向塞方赠送一批体育器材。

 四、教育
  12.双方鼓励中、塞教育负责人建立紧密合作;
  13.本计划期间,中塞双方同意互换奖学金,交换的奖学金等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14.双方交换教材和教育资料;
  15.中方继续派两名农业教师赴塞高等院校任教。

 五、费用
  16.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费用分摊不排除其他特殊安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塞方为中方赴塞任教的教师免费提供住宿(含室内家具、卧具、水电以及必要的设备)、因公交通及医疗条件;中方负担其国际旅费、国内工资和国外津贴。

 六、其他规定
  17.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8.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19.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贺敬之           姆斯塔法
    (签字)           (签字)